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汉族,本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市*区,现住汝州市**新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汝州市人王某某给被告人刘某某在汝州市区经营的一家餐厅从事装修业务,与被告人刘某某熟识。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帮助王某某购买股票、车辆等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款项共计4748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