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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304211993********,现住嘉善县**街道********(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街道****号)。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苏宁易购、国美电器老板,以销售电器,充值送积分、家电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6.9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家电、建材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甲15453元;又以16000的价格向朱某甲销售中央空调1台,后仅为朱某甲安装了空调内机,从而骗取被害人朱某甲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的价值1051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25963元。

(2)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0400元。

(3)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乙20000元,后仅为朱某乙安装了空调内机,从而骗取被害人朱某乙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的价值10510元。

(4)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屠某某22500元。

(5)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家电、充值送积分、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鲁某某135000元。

(6)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丙6800元。

(7)2019年8月,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收取被害人寿某某24000元,后仅为寿某某安装了空调内机,从而骗取被害人寿某某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的价值1051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家电,充值送积分,刷信用卡名字不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寿某某35000元。共计骗取寿某某45510元。

(8)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空调,充值积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倪某某20510元。

(9)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林某甲36600元,后仅为林某甲安装了空调内机,从而骗取林某甲大金牌空调外机1台的价值12875元,后又以销售家电,充值送积分、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甲104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甲23275元。

(10)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900元。

(11)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积分、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0000元。

(12)2019年9月期间,刘某某以低价销售中央空调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沈某某22500元,后仅为沈某某安装了空调内机,从而骗取被害人沈某某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的价值10510元。后有以帮忙冲销量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沈某某29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39510元。

(13)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电器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朱某丁30000元,后仅为朱某丁安装了空调外机,从而骗取被害人朱某丁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的价值10510元。

(14)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积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4700元。

(15)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0000元。

(16)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家电,充值送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郁某某24100元。

(17)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买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陶某某15000元。

(18)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甲41500元。

(19)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家电,帮忙冲销量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邱某某42000元。

(20)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3300元。

(21)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朱某戊19500元。

(22)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积分的名义骗取任某某30000元。

(23)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积分,兑换电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5000元。

(24)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戌19897元。

(25)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己20600元。

(26)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250元。

(27)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庚24000元。

(28)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乙15000元。

(29)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费某甲36000元。

(30)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2999元。

(31)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积分、家电,年底冲销量,家电降价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寿某某68000元。

(32)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销售空调送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某某13500元。

(33)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充值送积分、家电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3100元。

(34)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费某乙122000元。

(35)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价销售空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150180元。

2.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有安装空调的工程需要合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50000元,后又以需要货款,贿赂对方公司采购、财务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10000元。共计骗取张某丙16000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苏宁电器工作人员,以店内需要业绩,帮忙刷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10940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忙调解被害人张某丙同他人的纠纷为由,以帮忙将赔偿款在法院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账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张某丙、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36.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聚红

检察官助理:方小光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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