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承铁家园小区**,2012年11月20日刘某某因诈骗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华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车牌号为冀H****的丰田白色RAV4汽车,后伪造该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万元。2015年11月9日,张某某从承德市胜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一辆车牌号为冀H****的黑色凯美瑞轿车,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该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手续,用此车向被害人张某某抵押借款,诈骗人民币4万6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滨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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