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某某通讯设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居住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以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建设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通讯管道工程至150米左右时转包给代某某,代某某在建设该工程过程中,又找到投资人杨某,在该工程完工后,由于审批手续没有办下来,使该工程无法出售或出租。2013年6月份,代某某称刘某某能够办理该工程审批手续并介绍给杨某,刘某某便以给杨某办理该工程设计、监理等相关审批手续及疏通关系人情费为由,仅办理了竣工文本等手续,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共计人民币230,321.82元,被其花掉。现已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提取笔录、说明、情况说明、收据说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据;
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方某某、陆某某、戴某某、关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诉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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