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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1********,汉族,中专毕业,群众,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某需要在医院报销医药费,谎称其是焦作市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王某某多报销相关费用,王某某将相关单据提供给刘某某,刘将通过正规报销7509.5元占为已有,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日,刘某某以索要好处费等理由骗取王某某10900元,向王某某转账200元后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数额为18209.5元。刘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退赃18209元,该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 辨认笔录;

4、​ 证人黄某某等证言;

5、​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秋叶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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