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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园**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19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9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2年4月30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2002年11月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盗窃摩托车于2006年被大连公安边防派出所查获;2015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称患有脑梗病,为了缓解病痛,刘某某于2019年5月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96.45克、麻古4.62克。民警在大连金州区站前街道火车站华东摩托车附近的快递代收点附近将前来取装有上述毒品的快件的刘某某抓获。经鉴定,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因不符合收押条件,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2019年6月20日,刘某某从外号“垮某某”(身份信息不明)的男子处以1600元钱购买1.6g冰毒,随后刘某某将所购冰毒抠除0.1克供自己吸食,并将剩余的1.5克毒品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建材市场卖给徐某某。2019年6月22日,刘某某找到徐某某索要毒资1600元。

2019年6月24日19时许,民警将吸毒违法人员徐某某抓获,在民警控制下徐某某联系到刘某某,以购买毒品为由让刘某某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收获大厦二楼,民警趁机将刘某某抓获,并刘某某裤子口袋中查获一袋毒品,经称重该毒品净重0.7g。经鉴定,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汇款记录、快递单、入所体检表;

2.证人杨某某、崔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公(司)鉴(理化)字【2019】290号;

5.搜查、毒品提取、扣押、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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