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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女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左右,被告人刘**在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其家住房园子墙角地里面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至2020年2月13日11时许被罗平县公安局钟山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过清点共551株。经曲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刘快笑种植的为毒品原植物鸦片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证言;3、被告人刘**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清点笔录、抽样笔录、销毁笔录等侦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51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家永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在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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