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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35271991********,白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耿马镇**村民委员会**社区**组,有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经减刑于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从中以差价、分食毒品作为报酬,具体如下:

1.刘某某帮俸某甲(绰号“岩某某”)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

2020年6月14日23时许,俸某甲向刘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100元,刘某某又向“省”(具体身份不详,在逃)通过微信发送了70元,“省”把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耿马镇佤族队附近,刘某某告知俸某甲毒品藏匿的位置后俸某甲自行前往拿到毒品。

2.刘某某帮张某某(绰号“广某某”)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

(1)2020年6月13日20时50分许,张某某和刘某某在位于耿马镇雅迪电动车三楼张某某居住的出租房休息、喝酒,张某某向刘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100元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向“省”通过微信发送了100元,再到耿马镇佤族队找到“省”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返回,张某某给其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

(2)2020年6月13日21时43分许,张某某又向刘某某发送100元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向“省”发送80元,再到耿马镇佤族队找到“省”拿到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返回,张某某给其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

(3)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2分许,张某某再次向刘某某发送70元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向“省”发送70元,再到耿马镇佤族队找到“省”拿到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返回,张某某给其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

3.刘某某帮王某某(绰号“阿某某”)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

(1)2020年6月14日19时39分许,王某某向刘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130元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向“省”通过微信发送了100元,再到耿马镇佤族队找到“省”拿到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又到耿马镇滨河家园小区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其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

(2)2020年6月15日16时13分许,王某某向刘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100元(20元一次和80元一次)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向“省”通过微信发送了80元,再到耿马镇佤族队找到“省”拿到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又到耿马镇滨河家园小区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其1颗半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

4.刘某某帮俸某乙(绰号“牙某某”)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

2020年6月10日22时24分许,俸某乙向刘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100元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又向“省”通过微信发送了100元,再到耿马镇佤族队找到“省”拿到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扣下1颗后到耿马镇白马广场将剩余4颗交予俸某乙。

综上,刘某某帮4人共7次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经侦查实验核定,刘某某代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颗约重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俸某甲、张某某、王某某、俸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3.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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