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3*******,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蒋庄村蒋庄十六组279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北京大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所开的“**”店铺门前发现车牌号为豫R08***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后备箱未锁,遂将该车后备箱内所放的四瓶水井坊牌白酒,八提信阳毛尖和一提金丝黄菊茶叶盗走。上述物品总价值共计10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方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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