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生态刑不诉〔2019〕**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砂石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惠水县摆金镇**村惠水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刘**。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摆金镇**村。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砂石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5日,贵州**砂石有限公司取得省林业厅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核定在惠水县摆金镇**村**地点可占用林地面积29.1亩(1.95公顷),用于开采岩石生产砂石,但在生产过程中 ,超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规定范围进行开采。经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调查,贵州**砂石有限公司超范围占用林地面积为87.1亩,其中国家公益林53.1亩,商品林34亩。

本院认为,贵州**砂石有限公司及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补植复绿,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