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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华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石龙坝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6月3 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6时许,华坪县公安局石龙坝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委会*组刘某某家,开展“男性家族排查”及宣传有关枪爆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工作中,刘某某主动向民警说自己家里有枪,并带领民警在其住所畜圈二楼的杂物间存放棺材处查获了一支疑似铜炮枪、一支疑似射钉枪。刘某某对自己存放枪支的地方进行了辨认。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向基佐村民任某某(已死亡)处购买的疑似铜炮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机件完好,可以正常击发,为非制式枝支,具有致伤力;刘某某拼制的疑似射钉枪,不属于制式枪支,因机件破损,枪管分离,无法进行射击试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具备枪支配备条件下,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年满六十九周岁(超过六十五周岁)属于老年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认罪悔罪及所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结果,可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81****(其儿子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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