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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原**煤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小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继续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捕网分别在其住房旁的晒场和屋顶上架网捕鸟,共捕获野生鸟类12只,并将捕获的野生鸟类腌制成鸟干制品,准备用于自己食用。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的12 只野生鸟类分别为珠颈斑鸠(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画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和乌鸫(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张捕网和12 只野生鸟干制品;2.书证: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书等;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网捕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和其它野生鸟类共计12只,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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