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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屯**号,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海豹10只,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存疑不起诉。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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