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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孟村回族自治县**米业有限公司法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孟村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孟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孟村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冀谷**”系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培育的谷子新品种,于2015年授权委托河北**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孟村回族自治县**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河北**种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普通谷子以河北和丰米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假冒“冀谷** ”,进行非法包装、销售。其中卖出100斤,销售额3800元,被孟村县农业农村局在其仓库内查封(扣押)假冒“冀谷**”种子442袋,共4420斤,经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对已经包装尚未销售的4420斤假冒“冀谷**”种子进行价格评估总价值为176800元。刘某某被孟村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后赔偿了河北**种业有限公司40万元。

2020年5月7日刘某某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河北**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证言;3、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报告书;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种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辉

检察官助理:李晗

2020年9月29

                                      

附件:1.被告人现住孟村县**镇**村,电话138****2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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