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0时10分许,刘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X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封丘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发展路交叉口处时,与张XX沿发展路由北向南推轮椅步行至上述地点时相撞,造成张XX受伤及轮椅乘坐人张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豫XXXXXX号小型面包车及轮椅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报告、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X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上两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谢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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