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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涛、陈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涛,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潼关区**镇**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曲靖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淘宝上购买了POS机,并绑定了石某某中国光大银行6226661603777446、吕某某平安银行62305800002********银行卡作为结算卡,在神州租车行重庆分公司成都双流机场店租用了渝******车辆,然后在四川省的成都、攀枝花及云南省的石屏、华宁、建水等地冒充中国银行等工作人员,以办信用卡为名让客户提供手机、身份证及已经办理的信用卡等资料,被告人刘某涛负责让客户填写申请表,陈某趁客户不备用POS机盗刷信用卡。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先后作案四十余次:

1.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商业街**服装店处,盗刷郭某农业银行信用卡1998元。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店铺处,盗刷肖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999元。

3.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街**处,盗刷李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1998元。

4.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处,盗刷赵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1998元。

5.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电脑店,盗刷何某某邮政银行信用卡999元、交通银行信用卡999元。

6.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附近,盗刷李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1997元。

7.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街道**路**号服装店,盗刷劳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1998元。

8.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玉溪市**街道美食城,盗刷张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1998元。

9.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镇**街**处,盗刷雨某招商银行信用卡1998元。

10.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镇**街花店处,盗刷马某某安银行信用卡1998元。

11.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大厦**楼,盗刷钱某建设银行信用卡1998元。

12.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路***店内,盗刷蒲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1998元。

13.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路***小区***美容美体店,盗刷王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1998元。

1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专卖店,盗刷昝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1998元。

15.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路**号***家纺店,盗刷孔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1998元。

16.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中枢镇北镇街**号***童装店,盗刷李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999元。

17.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街**号**服装店,盗刷高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1998元。

18.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路**号化妆品店,盗刷金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1998元。

19.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化妆品店铺处,盗刷陈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999元。

20.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在**云南省曲靖市**区**街道**路**号***服装店,盗刷赵某某信用卡1998元,被害人赵某某发现消费记录后尾随被告人并报警,民警同日抓获二被告人,并查获工作证、申请表、银行卡、平板电脑、POS机、手机及现金43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刘某涛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11日期间,还盗刷了中国工商银行黄某某信用卡1995元、陈某某信用卡1998元、吴某某信用卡1998元;中国建设银行普某信用卡1932元、李某某信用卡1998元、王某某信用卡1998元、万某某信用卡1998元;广大银行唐红信用卡1994元;平安银行曾某某信用卡1998元、何某某信用卡1998元、胡某信用卡1998元、罗某信用卡1998元、马某某信用卡999元、朱某某信用卡1998元;兴业银行邱某某信用卡1998元、黄某某信用卡1998元、张某信用卡999元;中信银行普某某信用卡1998元;民生银行李某某信用卡1998元、陶某某信用卡1998元、吴某某信用卡1998元。

被告人陈某、刘某涛盗窃金额分别为7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刘某涛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交易明细及开户信息、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刘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并具备坦白情节。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分别判处陈某、刘某涛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刘某涛羁押于曲靖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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