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岸堤镇艾山东村。2011年7月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承彪,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云飞,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30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京明、姜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马承彪、崔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夜,被告人刘某酒后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行至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路段后,见周某某独自驾驶乐驰轿车便驾车跟踪。22时许,周某某驾车行至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居委会自家大门口处,下车开大门欲将车辆开进车库,被告人刘某见车内及周围无人将车辆盗走,该车价值2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的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因为我在临沂抢了一辆黄色的乐驰轿车。今年的6月27日晚上,我和我舅家表弟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治安大队东边的一个饭店吃的饭,吃完饭是晚上九点半多钟了,我开着我爸爸的黑色现代牌轿车(车牌号鲁Q8XXXX)和表弟王某某回我家在罗庄租的家,我开车王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我们从临西八路拐向开阳路向西走了有一百米左右时,见从一条小水泥路上拐过来一辆黄色的乐驰小轿车,超过我的车朝西开过五、六米停了车,从车上下来一个女的走了,我在后边用车灯照着,看见开车的是个女的,这辆车上就她一个人了,这辆车又朝西走了。这时我就想抢这辆车,就跟在这辆车的后边,这辆乐驰轿车向西走了四、五十米,顺着土路拐向了北,那地方没有路灯,挺黑,我就对王某某说,你下去看看这辆车往哪里停,不行咱们就把这辆车办了!王某某答应了,我就把车开到这个路口处停下,王某某下了车跟着乐驰车去了。我接着开车顺路向西走出去二、三十米远,在西边一个路口的西侧停下,步行着进了这个巷子,刚一进巷子,就见右边第一个胡同里有车的灯光向西照着,我就小跑着拐进了这个东西向的胡同,迎着车走过去了,当时我见这辆车亮着大灯没有熄火,一个女的从车上下来,从车前边转过去,上了北边的一个门口处,我还听到有开门的声音,我从这辆车南侧经过时,向车里一看,里边没有人,当时车周围也没有人,我就倒回头来迅速的敞开车门,坐到驾驶座上,松开手刹、挂上倒档往后倒车,快倒出这个胡同时我听到开门的那个女的喊,我急忙倒出这个胡同向北跑了。我开着抢得的乐驰轿车向北开出五、六里路后停下,将这车的前后车牌照掰下来扔了旁边的垃圾桶里,又将车里的一个包及一些单据什么的也扔了垃圾桶里了,将这辆车藏了起来,又去开的我的车,将我的车藏好后,又去将这辆乐驰小轿车开到我家的车库里,我撒谎对我对象说我的车坏了,让她送的我,又将我的车开回家,一直到了晚上十二点多钟。到了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我把乐驰车工作台上的车辆识别代码撬下来扔到了河里,和俺表弟把乐驰车发动机上的号码给划的看不清了。阳历7月6日我找了个号码为鲁QlXXXX的车牌挂了乐驰车前边开着乐驰车从临沂回了县城,王某某和朱某某也在沂南县城,我开车到县城接着他们两个人去岸堤玩,我曾问别人要了一付车牌号鲁Q0XXXX,让公某某给拿去了,我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我们一块去了,公某某说在家里,公某某接着开着我开的那辆乐驰车回家拿车牌去了,一会他就把那辆车牌是鲁Q0XXXX的车牌拿来了,放了屋内一边去了,公某某又问我使乐驰车送人去,过了一会,公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在岸堤街上有查车的,车没有挂牌,他害怕就把车开了地税局北边一个大院去了,我接着开着公某某的桑塔纳,拉着俺表弟及朱某某拿着那副鲁Q0XXXX的车牌去,打算把车牌挂乐驰车上把车开走。一看乐驰车跟有警察,我吓的拿着车牌朝南跑了,我跑的时候,我把车牌扔了卖酒的一个门头去了。(卷二第15-18页)
2)周某某的陈述,我于2009年4月30日花45200元钱在临沂华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新的黄色雪佛兰牌乐驰轿车,领了行驶证,挂的鲁Q5XXXX车牌。2011年6月27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开着我的乐驰轿车回家,到了俺家东南的地方有个上坡,我开车上坡的时候,紧跟着我车的后边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具体车型和车牌号我没有注意,我加油门上了坡,俺家前边是一排楼房,俺家南边有一条东西胡同,我开车往胡同拐的时候,看到从跟在我后边的轿车上下来一个穿黑色线衣的青年,我没在意接着开车到了俺家门口停下,我得把车放在阁档里就没有熄火,我在车上找钥匙时,看到从我对面过来一个穿黑色短袖线衣的青年,我还开着车大灯,那青年还用手挡了一下眼睛,我神思这么晚了还有青年在逛,怕偷我车上的包,下车把包拿下来也没有锁车门,我接着拿钥匙去开俺家的大门,开门时我听到有人开我的轿车往后倒车,我知道那人是抢我车的,我一边喊着一边追车,那个青年开着我的车倒出俺家南边的胡同后朝北开着跑了,我追了一段追不上,就去报警了。那青年长脸、体型偏瘦,见了我就能认出来,他没有对我威胁、殴打,就是直接上我车,把我车抢走了。(卷二第19-23页)
3)公某某的证言,2011年7月6日早晨时点来钟,我在岸堤镇塘子村一个厂子玩时,刘某开一辆黄色的乐驰轿车找我要一副车牌,刘某说他的乐驰轿车是刚花了3000块钱从江苏买来的,我没在意,给了他一副车牌。后来我开刘某的乐驰轿车去岸堤送人,到了岸堤镇驻地十字路口西,发现有警察在查车,我担心这辆乐驰轿车没牌被查着,就将乐驰轿车开进了岸堤镇地税局北边的一个大院子里了,我接着打电话给刘某说了,刘某开着我的桑塔纳轿车过来,进了院子,我开着我的桑塔纳轿车就走了。(卷二第24-27页)
4)价值鉴定书一份,2011年6月27日,沂南县公安局以临沂南价鉴字(2011)107号鉴定书认定,涉案乐驰轿车价值29700元。(卷二第39-44页)
5)辨认笔录。(卷二第30-32页)
6)扣押物品清单。(卷二第28页)
7)发还物品清单。(卷二第29页)
8)常住人口登记表。(卷二第33页)
9)车辆信息表一份。(卷二第34页)
10)照片四组,证实了被抢车辆的状况,说明刘某将发动机号划坏破坏的情况,与其供述相一致。(卷二第36页)
11)发破案经过一份。(卷二第37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亦无异议,仅辩解没有听到被害人追,也没有看到,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成立。其辩护人质证认为,被害人只有一次看到被告人是在车灯照耀下并被告人用手遮着眼睛,被害人不可能清楚的看到被告人的真实面目,被告人的行为是抢夺还是盗窃,应当严格按照犯罪要件构成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他人汽车,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被告人夜间开车路遇被害人开车后,即尾随并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到达地点后,乘被害开大门周围无人的机会,迅速上车将被盗车辆开走,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皆为抢车,是对该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为是抢夺,与该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不符,予以更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而非抢夺的意见有法律依据,另关于投案自首,初犯、车辆已退还失主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法均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但被告人刘某应到其住所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赵遵涛
人民陪审员 郭元清

书记员: 田晓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