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Z6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村。被告人刘某甲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彭某某多次以兼职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向他人每日优鲜的账户充值,又以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付款,三被告人将骗取的部分款项用于在每日优鲜平台购买手机后变卖于他人。经统计,刘某甲、杜某某所骗金额为人民币53831.35元,彭某某所骗金额为人民币14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他人的每日优鲜账户充值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将该钱款用于购买手机后变卖给他人。
二、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他人的每日优鲜账户充值人民币2000元,又以退款为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刘某甲将每日优鲜平台账户的2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后变卖给他人。
三、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他人的每日优鲜账户充值人民币3000元,又以退款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5799元。被告人刘某甲将每日优鲜账户的3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后变卖给他人。
四、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他人的每日优先账户充值人民币2000元,又以退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132.35元。被告人刘某甲将每日优鲜账户的2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后变卖给他人。
五、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杜某某、彭某某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他人的每日优鲜账户上充值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将该钱款在用于购买手机后变卖给他人。
六、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彭某某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向他人的每日优鲜账户充值人民币3000元,又以退款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8100元。被告人刘某甲将每日优鲜账户的3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后变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刘某甲、杜某某的犯罪数额巨大,彭某某的犯罪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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