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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赵某某、徐某某等二十一人污染环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单位某某(泗洪)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7********,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控股股东:某某控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2********,住江苏省泗洪县****小区**栋**单元**室,某某(泗洪)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3********,汉族,博士研究生,某某(泗洪)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区**北苑**幢**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某某(泗洪)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泗洪县**栋**单元**室。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17日分别被固镇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固镇县********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固镇县谷阳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村**组**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甲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月因擅自撕毁固镇县环保局查封封条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于2008年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敲诈勒索于2009年7月3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街道**号。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11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大道**号**栋**单元**号。被告人闵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从程度,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号楼**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居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李某甲、刘某丙、陈某某、齐某甲、孟某乙、刘某丁、谷某某、闵某甲、杨某某、桑某某、刘某戊、薛某某、张某某、齐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单位某某(泗洪)皮革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3月31日至4月30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闵某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被告单位某某(泗洪)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及污水处理负责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擅自更改环境评审文件规定的污水处理工艺,将产生的含重金属铬的污染物交由没有相应处理资质的李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处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邀集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孟某乙、杨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桑某某、刘某戊、胡某某、齐某甲、丁某某、闵某甲、薛某某、齐某乙、张某某、谷某某、闵某乙等货运司机运输至固镇县境内任意倾倒。被告人陈某某、孟某甲明知上述污染物可能污染环境,仍提供固镇县白塔窑厂、固镇县垃圾站、固镇县益丰农场、固镇县七里村、固镇县浍河大坝南侧等场地供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倾倒、掩埋;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孟某乙、杨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桑某某、刘某戊、胡某某、齐某甲、丁某某、闵某甲、薛某某、齐某乙、张某某、谷某某、闵某乙等人明知上述污染物可能污染环境,仍违法帮助运输、任意倾倒。被告单位某某(泗洪)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共计通过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处置上述污染物5892.52余吨。其中被告人刘某丙非法倾倒1800余吨,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倾倒、掩埋1140余吨,被告人孟某甲非法倾倒、掩埋309.12吨,被告人刘某丁非法倾倒951.44吨,被告人孟某乙非法倾倒625吨,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倾倒632.8吨,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倾倒610.78吨,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倾倒405.88吨,被告人刘某戊非法倾倒250.96吨,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倾倒159.74吨,被告人闵某甲非法倾倒129.34吨,被告人李某甲、桑某某非法倾倒108.4吨,被告人齐某甲非法倾倒107.26吨,被告人谷某某非法倾倒107.22吨,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倾倒104.18吨,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倾倒87.12吨,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倾倒63.66吨,被告人闵某乙非法倾倒60余吨,被告人齐某乙非法倾倒40余吨。

2019年6月18日由被告人孟某甲掩埋在固镇县任桥镇白塔窑厂内的污染物被发现,2019年7月12日经安徽合大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该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12月31日经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认定被告单位违法擅自更改环境评审文件规定的污染物处理工艺产生的含铬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皮革行业铬鞣制工艺污水处理产生的含铬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2.安徽合大检测报告;

3.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证人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赵某某、刘某戊、胡某某、闵某甲、齐某甲、桑某某、李某甲、谷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薛某某、齐某乙、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泗洪)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李某甲、刘某丙、陈某某、齐某甲、孟某乙、刘某丁、谷某某、闵某甲、杨某某、桑某某、刘某戊、薛某某、张某某、齐某乙、胡某某、丁某某、闵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甲、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刘某丙、杨某某、齐某甲、孟某乙、刘某丁、刘某戊、胡某某、闵某甲、谷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桑某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各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丁、徐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孟某乙、刘某戊、胡某某、闵某甲、齐某甲、李某甲、谷某某、张某某、桑某某、丁某某、薛某某、齐某乙、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赵某某、刘某戊、胡某某、闵某甲、齐某甲、李某甲、谷某某、张某某、桑某某、丁某某、薛某某、齐某乙、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 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孟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丁、杨某某、孟某乙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戊、闵某甲、齐某甲、桑某某、李某甲、谷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薛某某、齐某乙、闵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居于家中;

2.本案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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