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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31993********,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乡***村*队,务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汝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日,汝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被其微信好友拉入一名为“4A妃子笑禁言”的微信群内,后发现群内发布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和需要打赏才能观看的淫秽视频链接,大队民警随上报该线索。2018年4月12日,汝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发现福建省云霄县汤某甲、吴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汝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于2018年4月20日在厦门市将犯罪嫌疑人汤某甲、吴某甲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汤某甲传播淫秽物品使用的打赏平台系陈某甲、候某等人经营。2018年5月10日,汝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与省厅网安总队联合在深圳、石家庄两地同时抓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候某、王某甲、张某甲、陈某乙等人悉数落网。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候某二人搭建视频打赏平台,前期的视频打赏都是用的扫码支付、公众号支付,因这种支付方式很容易被腾讯公司把微信号支付功能封掉。后二人使用盾牌支付公司H5支付(H5支付是微信场景外支付,也就是在微信软件外支付,打赏时直接从微信跳转至浏览器上,在场景外调起微信支付,支付后再跳转到观看淫秽视频页面),盾牌支付公司收取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候某总流水15%、16%的费用后,将剩余的打赏金打至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候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盾牌支付公司在每天的12时许给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候某的银行账户转账,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候某再通过打赏平台统计的每个代理赚取的打赏金,扣除代理20%-30%的费用后,将打赏金转至打赏平台代理指定的账户中。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联系的盾牌支付开支付接口的QQ号为:3415124146(其真实身份为陈某丙,该陈是亚特公司刘某乙的代理);候某第一次被抓前联系盾牌支付开支付接口的QQ号为:630444724(其真实身份为张某丙)、候某第二次被抓前联系盾牌支付开支付接口的QQ号为:1655062950(其真实身份为张某);经查张某丙、张某二人均系深圳市亚特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经查,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组织架构相同,办公地点相同。该公司董事长沈某甲负责公司发展方向,总经理丁某甲负责公司业务发展,财务总监夏某甲负责公司财务结算,常务副总经理开某负责公司日常业务,运营销售总监杨某乙、刘某乙、鲍某甲、范某甲负责公司支付一部和二部,其商务有何某甲、游某甲、莫某甲、张某丙、陈某丙、胡某甲、吴某甲、赵某甲、杨某丙,支付一部和二部主要负责找黄色视频打赏和色情视频直播需要支付接口的客户;销售总监杨某丁负责公司博彩部,主要负责找做博彩需要支付接口的客户;运营总监张某、许某负责公司资源部,其运营商务有范某乙、王某乙负责公司上游支付公司的开发;行政人事部吴某丁、刘某甲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该公司人员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黄色视频打赏平台、色情直播平台、博彩平台等违法平台),还努力寻找上游支付公司为其违法平台提供支付接口结算帮助。上游支付云支付、乐享支付等公司给亚特公司的支付费率为10%-11%,亚特公司放给下面违法平台客户费率为12%-16%,从中赚取差价,该公司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从事该支付接口业务至今共计盈利一千六百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汝州市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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