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u*****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刘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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