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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租住的湘潭市高新区**栋**单元**号房,容留并与吸毒人员周某某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租住的湘潭市高新区**栋**单元**号房,再次容留并与吸毒人员周某某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租住的湘潭市高新区**栋**单元**号房,容留并与吸毒人员周某某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租住的湘潭市高新区**栋**单元**号房,容留并与吸毒人员侯某某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租住的湘潭市高新区**栋**单元**号房,容留并与吸毒人员侯某某、彭某某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租住的湘潭市高新区**栋**单元**号房,再次容留并与吸毒人员侯某某、彭某某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被告人刘某甲尿检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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