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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因宅基地的问题与邻居戴某某及其子陈威发生争执,至推搡打斗。在相互推搡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手中的铁锹砸在了被害人戴某某的头部,导致戴某某右侧额顶部头皮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戴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陈某某、刘某丙等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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