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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811979********,汉族,初中,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刑事拘留,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英德市沙口镇石坑村委会滥伐林木地点两处。

1、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罗观月种植在英德市沙口镇石坑村委会罗屋荒田的桉树。2019年9月中旬,刘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桉树,雇请司机李某某将砍伐的桉树原木运输至文明板厂销售,销售价格为570元每吨,销售获得3420元。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罗屋荒田被砍伐林木为桉树,总蓄积为3.15立方米,折木材2.05立方米。

2、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黎邦荣种植在英德市沙口镇石坑村委会长圈黎屋门口岭山(又名背夫岭山)的桉树,双方签订购树合同,合同中注明由乙方刘某甲办理砍伐手续。2019年9月中旬至9月底期间,刘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砍树工人刘某乙到门口岭山砍伐桉树,桉树砍伐后被截断成2.6米长的桉树原木,又雇请司机李某某驾驶方向盘拖拉机将砍伐的桉树原木运输到英德市沙口镇文明板厂销售,销售价格为570元每吨,销售获得23865元。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长田黎屋门口岭山被砍伐林木为桉树,一般用材林,砍伐面积为19.1亩,林木蓄积为86.6立方米,折算材积56.3立方米。

现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滥伐林木数量为总蓄积89.75立方米,折算木材58.35立方米。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向他人承包的林木,经鉴定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到案后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122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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