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燕集敬老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上午11时许,刘某乙将代刘某丙领取的快递放入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内,并将该车停放在怀远县淝南镇燕集街道恒大超市门口。被告人刘某甲途经此处,将上述快递盗走,快递盒内为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怀远县淝南镇燕集敬老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