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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户籍地址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他人手机微信,以冒充水果销售发布虚假水果交易信息并收取货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94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0323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账号信息、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账单、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5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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