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至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导致口罩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华东SMT**群”发布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致使张某某等11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共骗取了他们444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张某某18000元、曾某某2000元、汪某某5000元、丁某某1000元、罗某甲600元、钟某某1000元、罗某乙10000元、扶某某600元、黄某某600元、欧阳某某600元、刘某乙5000元。收到以上11名被害人的微信转账款项后,刘某甲编造“口罩被警察查获”等理由不予交付口罩,将所骗钱款全部转到自己“500彩票网”账号用于赌博。
另查明:刘某甲于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500彩票网”danriver账户的充值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群里编造卖口罩信息骗取他人4.44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甲系被宣告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来生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