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党委干事,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哈尔滨市南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2019年10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任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党委干事期间,利用收缴本单位各党支部党费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涂改票据、收入不记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党费不上缴。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刘某甲采用上述手段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91,387.20元。立案前,赃款已全部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在黑龙江省**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刘某甲员工基本情况表、在职证明、劳动合同书、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书、黑龙江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说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中国**发展中心信息查询表、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货币资金及相关管理工作会计大检查的通知、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党委关于货币资金及相关管理会计大检查的情况说明、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党费收缴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货币资金会计检查工作底稿、中国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留成党费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机关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细则、中共黑龙江省**机关工作委员会党费记账凭证单、党费缴款单、中国**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情况说明、中国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直属机关委员会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魏某、刘某甲乙、王某、张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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