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刘某申,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庄**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申伙同王某生在汝州市**北门**店门前将一辆捷马电动车盗走;后刘某申单独在**北门**店门前先后将一辆森地电动车内的四块电瓶和一辆捷安特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生、许某杰、毛某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连某民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申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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