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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组织卖淫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08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顺德**会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村**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顺德**会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钟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任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之***休闲会所部长,被告人钟某任该会所咨客。该会所组织技师邹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容某某为客人提供“口交”的卖淫服务以牟利。刘某负责管理技师、安排技师工作、在会后向非管理职人员传达会议内容、向顾客介绍卖淫服务;被告人钟某于2019年12月始任该会所咨客,负责向顾客介绍卖淫服务及带客入房嫖娼、派发卡片。2020年1月6日,民警在上址将被告人刘某、钟某抓获。

被告人刘某、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5月59日、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等人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钟某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 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3.卷宗5册、光盘4张;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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