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4********,蒙古族,大学文化,原甲物流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小区**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8日,刘某入职深圳市甲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收派员工作;2017年1月18日被任命为石家庄甲物流有限公司承德双桥区营业部经理,全面负责承德区域甲公司快递业务工作。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应上交公司的快递费及代收货款合计人民币1377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事任免通知、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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