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刘某设,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048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汝州市**售楼处**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春节前后至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设在汝州市**镇**村的家中组织多人以纸牌、蹲骰子、推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博的过程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姜某利、程某剑、赵某峰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设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设在其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设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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