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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绰号某某,男,1986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x县,住安徽省xxxx街道xx社区xx自然村xx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安某某等十余人在涡阳县涡北街道涡北汽车站东侧在水一方浴池二楼北侧房间内吃饭并饮酒,安某某醉酒后在浴池二楼南侧房间内睡觉。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趁浴池内其他人外出之际,为发泄性欲寻求刺激,先后三次进入安某某所睡房间,利用安某某醉酒熟睡不能反抗的机会,违背其意志,揉捏其乳房,抠摸其阴部,亲吻其嘴唇,掏出阴茎意图对被害人安某某实施奸淫,安某某惊醒后推开刘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醉酒后熟睡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制猥亵行为,并意图对其奸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10月26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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