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13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羁押二个月又二十一日)。2015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文秀、程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程合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快排气枪零部件,后组装成气枪两支,并将组装好的气枪放置在东平县某城工地宿舍内。经鉴定,刘某持有的两把气枪为枪支。刘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宋某的证言,枪支等物证,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搜查、扣押清单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辩护人发表的刘某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从枪支部件的来源看,枪支部件系从网上购得,且网上出售枪支部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调查,说明枪支部件来源不合法;从刘某交代的枪支威力看,精确度在十五米左右,能打碎酒瓶;从保管、使用过程看,刘某基本不往外拿,傍黑没有人的时候才拿出去玩,也怕被别人看见,综上,说明刘某对持有的枪支具有概括性认识,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发表的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4)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刘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
三、没收涉案枪支二把,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审 判 长  郭庆勇 代理审判员  李大伟 人民陪审员  赵海红

书记员:武士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