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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与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1,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刘某2,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瑛,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3,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春,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1、刘某2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刘某2因需要补充提供被继承人财产情况的补充证据,故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审判员:张俊彪

书记员:肖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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