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某2,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小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花,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韩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需要,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