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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与韩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1,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某2,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小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花,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韩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需要,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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