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女,194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2,男,194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3,男,1950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4,女,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5,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6,男,194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与被告刘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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