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1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5-01-10 李北斗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人刘某1,公民身份号码×××,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公诉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方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0日21时许,刘某1和其丈夫赵某2在银川市××区家中因孩子“发烧”发生争执,赵某2打电话让其父母将孩子抱走,刘某1拉扯不放,赵某2将刘某1打倒在地,刘某1倒地感觉头晕呼救,赵某2就拨打“120”,电话接通后见刘某1又爬了起来,就给“120”说不需要来了,刘某1听后伤心至极,联想到赵某2多次实施家暴行为而感到绝望,就走到厨房寻得一把水果刀,趁赵某2站在门口玩手机不注意时,持刀向赵某2腹部捅刺一刀,赵某2带伤逃跑至小区门口,刘某1持刀紧追不放,不顾群众劝阻,欲再次行凶,赵某2躺倒在地后,刘某1继续持刀扑向已倒地的赵某2,被群众挡住,后赵某2被人扶上出租车,刘某1抓住出租车司机不让走,出租车司机强行起步将赵某2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赵某2经银川国龙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2系大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1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40972元、死亡赔偿金6379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825元,以上共计848701元。
被告人刘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量刑部分认为被告人刘某1有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刘某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1在安顿好女儿后准备到派出所自首,此时警察进门将被告人抓捕,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反抗、逃跑、阻碍或抗拒抓捕,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刘某1属于典型的“激情杀人”。3.被害人赵某2过错明显,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刘某1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某1主观恶性小,没有社会危害性,本人认罪悔罪表现良好。5.被告人刘某1系初犯、偶犯,应当按照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予以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1与被害人赵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6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案发前刘某1多次以赵某2殴打其拨打“110”报警。2019年4月20日21时许,刘某1和赵某2在银川市××区家中因孩子发烧是否需要去医院治疗发生争执,赵某2将刘某1踢倒在地并将孩子交给其父母。后刘某1持家中的水果刀趁赵某2不备在赵某2腹部捅刺一刀。赵某2带伤跑向小区门口,刘某1持刀继续紧追。赵某2在小区门口被扶上出租车欲前往医院救治,刘某1阻止出租车离开。赵某2经银川国龙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49分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2系被单刃片状锐器刺破门静脉致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刘某1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赵某2父母赵某1、朱某1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刘某1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案件信息登记表,证实2019年4月20日21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小区11-4-501室夫妻俩打架,有人被刀捅伤。民警到现场后经了解,刘某1用刀将丈夫赵某2捅伤,赵某2在医院死亡。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4月20日至21日,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到案发现场,对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小区11-4-501现场、被害人逃离轨迹、×××出租车副驾驶室后侧车内红色斑迹、嫌疑人案发时穿着等进行勘验、检查和提取。
现场位于春润苑小区正门口南侧的第一幢面北住宅楼,小区正门面北,在大门口处柏油马路路边地面有疑似斑迹一处(棉签擦拭),进入小区院内,是一条向南侧延伸的道路,向南行进至第一个路口处为中心现场所在的11号楼,在××路交汇处的地面有点状红色斑迹一处(棉签擦拭),中心现场位于11号楼最西侧的四单元,在单元门前的外侧地面,距单元门216厘米,距单元门西侧路边沿55厘米处地面上有点状红色疑似斑迹(棉签擦拭一处);进入四单元门,是上行楼梯,在楼梯台阶和一楼住户门前的楼道平台表面有点状红色疑似斑迹(棉签擦拭楼道平台斑迹一处);沿楼梯上行至二楼,在楼梯及二楼住户门前的平台表面有点状红色疑似斑迹(棉签擦拭楼道平台斑迹一处);沿楼梯上行至三楼,在三楼上四楼的楼梯扶手表面有红色疑似斑迹(棉签擦拭提取),沿楼梯上行至四楼,在楼梯及四楼住户门前的平台表面有点状红色斑迹(棉签擦拭楼道平台斑迹一处);沿楼梯上行至五楼,中心现场位于501室,门口外侧铺设一红脚垫,正门面西,防盗门内的下边沿有流淌状红色斑迹一处(棉签擦拭提取),门前平台表面,距离正门门槛外侧边70厘米,距离楼道南墙100厘米的楼道平台表面有滴落状红色斑迹一处(棉签擦拭),自平台下行台阶上有点状红色斑迹,在第二个台阶表面有踩踏红色斑迹一处(棉签擦拭)。
中心现场位于春润苑11-4-501室,开门进入室内,门口处是一个门厅,在门厅内距里门槛内侧边115厘米,距离门厅南侧内山墙墙体基线60厘米处地面,有红色踩踏状及滴落状斑迹(棉签擦拭),该处北侧是餐厅,厅内东北侧是一冰箱,西北侧靠西墙见有一壁柜;餐厅北侧是厨房,厨房内环墙设置橱柜,西侧是灶具,东侧是洗水池,洗水池南侧是一木制刀具架及洗洁精;门厅南侧是客厅,厅内中间摆放茶几,茶几西侧、北侧是沙发,东侧靠墙摆放电视柜,墙上悬挂电视机;客厅东侧是一卧室,卧室门口处内侧距离西墙44厘米,距离卧室门内侧边23厘米处地面有踩踏红色疑似斑迹一处(棉签提取),室内靠东墙摆放一双人床,床上有摊开的被褥,室内靠北墙是一木制衣柜;主卧室北侧是一卫生间,室内门口处是一洗脸池,东侧墙下是一座便器;卫生间北侧是一小卧室,室内南侧是一木柜,东侧靠墙是一床,床上摆放毛绒玩具,其他未见异常。
对×××出租车副驾驶后侧的车门外侧门把手表面的红色斑迹(棉签擦拭),打开车门在车后排座位中间位置车座垫表面有红色斑迹(棉签擦拭)。
对嫌疑人案发时所穿着的外衣、裤子、白色旅游鞋检查,在左脚鞋尖外侧表面有红色点状斑迹一处(棉签擦拭)。
3.银川国龙医院就诊记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照片,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55分至23时49分,银川国龙医院对被害人赵某2救治的经过,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1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情况,病情摘要:被人打伤后全身疼痛1天,诊断:全身软组织损伤。
4.提取作案凶器笔录、刘某1随身衣物提取笔录、被害人赵某2随身衣物提取笔录,赵某1、朱某1血样提取笔录、被害人赵某2手机提取笔录,证实(1)2019年4月20日21时46分至21时48分,侦查人员兴庆区春润苑小区门口春润苑超市,提取了一男子从持刀女子手中夺下放在超市内牛奶箱上带有疑似血迹的水果刀一把。(2)2019年4月20日0时许,侦查人员依法对刘某1当晚所穿衣物和十指擦拭物、指尖擦拭物、指血血样进行了提取。(3)2019年4月21日10时许,侦查人员依法对赵某2案发当晚所穿衣物进行了提取。(4)2019年4月21日10时许,侦查人员依法对赵某1、朱某1的血样进行了提取。(5)2019年6月26日16时许,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赵某2手机内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信息,并全程录音录像。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水果刀实物,证实2019年4月21日16时35分至16时40分,侦查人员将兴庆区春润苑超市提取的水果刀一把向被告人刘某1出示,经刘某1确认该刀就是当时其捅伤赵某2时使用的刀,侦查人员对该刀予以扣押。
6.调取证据通知书、春润苑小区门口监控视频、春润苑超市监控视频、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记录,证实被害人赵某2从春润苑小区往外逃,被告人刘某1持刀紧追,并在小区门口持刀扑向倒地的赵某2,直到出租车拉上赵某2离开的完整事实经过。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4月20日21时35分45秒,一上身穿红黑相间体恤衫的男子,手捂着肚子跑步经过春润苑小区门口向外逃跑,21时35分58秒,一上身穿黑色T恤,脚穿白色运动鞋的女子跑步追出小区门口,然后男子向门口水果摊人多处躲避,持刀女子继续追赶男子,有部分群众上前劝阻,一穿灰白色短袖汗衫的男子上前夺女子手中的水果刀,直至21时39分10秒左右,受伤男子被人扶上出租车离开,女子返回小区内。行车记录仪显示出赵某2上出租车后至国龙医院的经过。
7.银公(物)鉴(理化)字【2019】481号、482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检材中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氯丙嗪、异丙嗪、氯氮平、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灭多威、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甲青菊酯、氰戊菊酯成分。未检出乙醇成分。
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某1及被害人亲属。
8.银公(物)鉴(尸)字【2019】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论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损伤部位、形态特征及损伤程度等分析认为:(1)死者赵某2尸体检验未见口鼻部、颈部损伤及机械性窒息征,故可排除其因扼勒颈、捂压口鼻等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2)死者赵某2呈失血貌(眼球睑结膜苍白,口唇粘膜及牙龈苍白等);腹部刺切创造成胃破裂、胰腺破裂及门静脉破裂;分析其死亡原因系门静脉破裂至大失血死亡。(3)死者赵某2腹部切创,具有创角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等形态特征,分析其致伤物为单刃片状锐器(刃长14厘米以上);而右前臂下段内侧、右手背、左小腿上段胫前等多处表皮剥脱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磕碰擦蹭可以形成。综上所述分析认为,赵某2系被单刃片状锐器刺破门静脉致大失血死亡。鉴定意见为赵某2系大失血死亡。
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某1及被害人亲属。
9.银公(物)鉴(DNA)字【2019】729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送检的被告人刘某1左手手指表面擦拭物、被告人刘某1右手手指表面擦拭物、被告人刘某1左手手指甲擦拭物、被告人刘某1右手手指甲擦拭物均获得混合DNA分型,均包含赵某2的DNA分型与刘某1的DNA分型。(2)送检的匕首擦拭物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混合DNA分型,包含赵某2的DNA分型。(3)送检的案发现场、被害人穿着衣物、被害人手指指端、匕首刃部、小区大门口地面等23处擦拭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赵某2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4)送检的赵某1与朱某1是赵某2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9%。
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某1及被害人亲属。
10.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许,朱某1和丈夫赵某1在银川市××区家中接到儿子赵某2的电话说孙女赵安琪发烧,朱某1和赵某1就去春润苑11-4-501室儿子家将赵安琪抱回其家中穿好衣服准备去医院看病,下楼时碰见刘某1,刘某1指着他们说“孩子给我,这是我的孩子”,嘴里还骂着,朱某1、赵某1就将孩子给刘某1,接着就给儿子赵某2打电话,没有人接,就随刘某1到赵某2家,在家没有见到赵某2,就去小区找,正好碰见警察说赵某2在国龙医院,就立即去了国龙医院。因朱某1和刘某1平时关系处理不好,就很少管他们夫妻的事。
1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20分,赵某1在银川市××区家中接到儿子赵某2打电话,让其带孙女赵安琪去医院看一下,赵某1和妻子朱某1立即到春润苑11-4-501室儿子家抱上赵安琪就走了,回到其家给孙女穿好衣服准备去医院,刚出门就碰见刘某1,刘某1指着他们说“孩子是我的,给我”,朱某1将孩子给刘某1后,走了一二步,刘某1说“赵某1、朱某1,赶紧救你儿子去”,赵某1感觉不对劲,就和朱某1边跟着刘某1往她家走边给赵某2打电话,没有人接,走到单元门口和楼道看到地上有一摊一摊的血迹,进门后不见赵某2,就赶紧下楼找,到小区门口就碰到警察说赵某2在国龙医院,赵某1和朱某1去了医院。赵某1知道赵某2和刘某1吵过架,但不知道是否报警,赵某1平时从来不管儿子儿媳的事。
12.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11-4-501室夫妻是2016年搬入居住,平时没有什么异常,房门都紧闭互不来往。2019年4月20日21时许,马某1听见501室有吵架的声音,还有孩子的哭声,听不清吵什么,但吵得非常激烈,吵架持续大约20分钟后,其听到了咚咚咚下楼的声音,后面就没有声音了。从501室这对夫妻入住至今,马某1多次听到他们吵架,有时吵几句,有时持续一个多小时,都吵得比较激烈,还听见类似如摔东西的声音。
1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许,杨某1在银川市××区自家的超市门口看到一名男子右手捂着右侧肚子,手指处向外渗出了血液,边跑边向周边居民呼救,男子在离其大约两米时对其说“帮我拦一下我媳妇”。之后约一分钟,杨某1看见那名男子的媳妇拿着一把20厘米左右的水果刀追赶该男子,杨某1张开双臂挡那名女子,对女子说“冷静一下,不要激动”,女子稍停顿后说“你不要过来”,绕过杨某1继续追赶,期间杨某1妻子和周边的人都在劝那个女子,该女子都不理会。那名男子又朝西走到了保安室门口,女子撵了过去,这是一名35岁左右的男子上前将女子手里的刀夺了下来,交给杨某1妻子放到超市货架上了。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之前受伤男子在保安室北边马路上拦了一辆出租车朝东离开了。
1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许,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小区的赵某2捂着肚子从范某家超市门口向外跑,嘴里说着老婆老婆,一会他媳妇拿着一把刀追了上来。赵某2跑向水果摊,水果摊边有人拦住持刀女子,不让她再捅赵某2,另外有一名男子上前将持刀女子手中的刀夺下,因范某认识赵某2,所以也上前去劝阻持刀女子。这时候正好有辆出租车过来了,赵某2上了出租车。持刀女子看见出租车过来了,就拦着出租车不让走。范某就和夺刀那名男子将持刀女子拉住,让出租车走了。持刀女子就往小区里走,夺刀男子顺便将刀给范某,范某将刀放到自家超市的货架上。过了三四分钟以后,警察就到了小区门口,范某又给持刀女子通过微信视频说,你这一次把事情闹大了,警察来了,那名女子就说我就跟着警察走,说完之后范某就将视频挂断了。过了三分钟左右,范某看到警察将那名女子带走了。
1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2时许,宋某在银川市××区保安室内上班,一个男子双手捂着肚子从小区11号楼跑了出来,跟着这名男子身后的女子手中提着一把水果刀追该男子,刀上有新鲜的血迹。该男子就边跑边躲,跑到靠近保安室附近时,喊着我还不想死,赶紧打“120”,这时女子又追了上来,受伤的男子又朝西跑了二三十米后跌倒在了路上。女子追上具体有没有捅到那名男子宋某没有看清楚。这时从路的西边过来了一辆出租车,受伤的男子挣扎着上了出租车,出租车朝东开走了。女子被旁边超市的老板给拦住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将持刀女子带走了。
1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许,王某2在银川市××区门口卖水果,有一个男子从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小区捂着肚子跑出来,让王某2给打个车往医院送,王某2正准备打车。一个女子也从小区里出来,手里握着一把类似于刀的东西追这个男子,男子看到就沿着小区门口铺面往东边跑。王某2对女子说,有话好好说,咋还动刀子呢?那名女子说“我今天非要捅死他”,追着那名男子走,二人在春润苑小区铺面前转了一圈,转到小区门口保安室附近了。过了大概五六分钟左右警察就过来了。
1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许,杨某2从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小区10-1-401室家中下楼买东西,在春润苑超市门口看见一名男子用手捂着肚子跑不动了,一个劲的喘气。有个女的手里拿着刀往男子跟前扑,有另外一名男子和一个女的挡在受伤男子跟拿刀女子中间拉架,杨某2走到那名男子跟前,听到男子说“哥,救救我,我不想死,我还有个女儿”,这时候正好来了一辆出租车,杨某2就把该男子扶上出租车,让司机把车开走了。
1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40分左右,王某3开着×××出租车路过银川市兴庆区春润园小区北面的小路,快到北富百家超市附近时,突然听到有女人喊着骂人,路边也占了很多人。王某3就开着车往近靠,看到一个女的大声骂一个坐在地上的男子,还不断的向男子身上去扑。但是有个男的拉着这个女的,另一个男的扶着坐在地上的男子。王某3的车开到这些人身旁后,坐在地上的男子就在扶他的那个男子的帮助下站了起来,站起来的这个男的把出租车后门打开,然后坐到了后座上,坐好后外面的人把车门关上了。这时骂人的女的就对王某3喊,不让王某3拉着个男的,上车的男子给王某3说“师傅,快去医院”。王某3就没理睬这个女的,把男子送到了国龙医院。
1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30分左右,刘某2在银川市××苑门口收水果摊,一男子弯着腰捂着肚子朝刘某2水果摊走过来了,那名男子对刘某2说“救命,我老婆要杀我”。刘某2抬头朝水果摊的西侧看,有一名女子右手拿着一把刀,朝这名男子追过来,男子就继续朝东跑了,跑了大概两三米左右,那名男子从一个车厢后面绕了一圈,继续向小区门口跑。那名拿刀的女子拿着刀在后面跟着一直追到小区门口的马路中央,那名女子追到了男子,当时那名女子就拿刀往男子身上乱砍,但是男子一直在躲闪,那名女子也没有砍上。这时候有个男的把那个女的拉开了,受伤男子已经躺地上了。过了一分钟左右,从路的西侧来了一辆出租车,那名拉架的男子把受伤的男子弄上了出租车。出租车开走后,那名拿刀的女子就回小区了,过了大概有七八分钟左右,警察就来把那名女子带走。
20.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谢某听到楼上银川市××区住户家的小孩哭的声音,大概也就哭了不到十分钟,再没有声音了。小孩哭完大概20分钟左右,听到一个男子喊救命的声音。
21.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30分,马某2到银川市××区南门吃饭时一个35岁左右体型偏胖的女子拿刀追砍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那名男子捂着肚子绕着路边的水果摊逃跑,一边跑一边喊“救命”,然后没有走几步就躺在了马路边上。拿刀的女子还继续追过去要砍那个男子。一个穿着白色半袖的男子过去把女子拦了下来。马某2看到躺在地上的男子好像很危险的样子,9时35分马某2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后来警察来了,马某2就离开了现场。
2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刘某1和赵某2结婚,婚后两人生活还是挺好的,没出过什么事情。自从刘某1生了女儿之后,两人就开始出现矛盾,经常争吵,争吵时赵某2会动手殴打刘某1,但也没什么大事情。因为四次打的比较严重,刘某3从海原来银川四次劝他们俩人好好过日子,从来没有骂过或者打过赵某2。2019年4月20日下午,赵某2给刘某3的哥哥刘坤汉打过微信视频电话、发了两条微信语音,刘坤汉都没有听到。22时许刘某3接到刘某1的电话,说她用水果刀捅了赵某2,她人在派出所。22时27分刘某3接到一个女的用赵某2的手机打的电话说“我是银川国龙医院的,机主的手机上,给你备注的是二哥,他人现在在医院,因为失血过多,身体已经全都凉了,你赶快过来”。刘某3感觉事情严重就和哥哥、父亲一起往银川赶,在路上接到赵某2父亲的电话,说赵某2正在抢救,可能是不行了。刘某3凌晨四时左右到达银川。在往银川赶的路上,刘某3听了赵某2发给刘坤汉发的微信语音,赵某2说“我把刘某1宰了,现在我女儿发烧了,我带他看病去,你们来银川给刘某1收尸来”。当时赵某2说话声音感觉气喘吁吁的,后面还听到了孩子的哭声。
2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刘某1和赵某2结婚后,刚开始夫妻俩相处得还可以,没有听说她和赵某2、赵某2父母相处的不好的话。一年后刘某1生了一个女儿,夫妻两的关系开始变差了。从孩子出生后,刘某1和赵某2经常因为家里的琐事打架,刘某1二哥刘某3好几次到银川给夫妻俩做调解。刘某1每次打电话说赵某2打她时,刘某4总是骂刘某1,所以刘某1后来就不跟刘某4说打架的事了。刘某4知道刘某1和赵某2父母的关系不太好,听刘某1说赵某2和父母一起打刘某1的那一次刘某1报警了,后来警察是怎么处理的不知道。
24.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晚上朱某2与姐姐朱某1、姐夫赵某1等一起在银川市××区父亲家吃完晚饭后各自回家。回家后朱某1打电话说孙女赵安琪病了准备去医院,过了一会朱某1在微信视频中说刘某1把赵某2用刀捅了,朱某2赶到国龙医院时赵某2已经死亡。赵某2与刘某1是2015年经人介绍后认识的,平时感觉两人感情还行,后来因为带孩子的问题刘某1就与赵某2及公公、婆婆闹矛盾。两人总是吵架,有一次赵某2没有控制好情绪就动手扇了刘某1一个耳光,刘某1报警了。
25.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23时许,朱某3接到父亲电话说表哥赵某2和表嫂刘某1吵架,刘某1用刀把赵某2给捅伤了,人已经死亡。赵某2和刘某1结婚之后感觉关系还不错。但朱某3和刘某1聊天时,刘某1说管不住赵某2,说赵某2经常一出门就好几天不回家。刘某1经常因为一些小事情与赵志伟母亲吵架,婆媳关系处得很不好。赵某2与刘某1也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有一次刘某1骂了赵某2的父母,赵某2就打了刘某1,警察也来了。
26.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刘某1与被害人赵某2于2015年6月结婚,2016年5月份生女儿赵安琪之后,二人关系逐渐恶化,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刘某1多次因被赵某2殴打报警。2019年4月20日21时许,双方因女儿赵安琪发烧是否需要去医院再次发生争吵,赵某2电话联系其父母,让其父母带女儿去医院,刘某1坚持让孩子在家吃药。赵某2向刘某1头部打一拳,并一脚踢到刘某1右大腿上,将刘某1踢到在地,然后又在刘某1背上踏了三下左右,赵某2把孩子交给其父母。刘某1感觉头晕,向赵某2呼救,赵某2没有理刘某1。后赵某2拨打电话让救人,刘某1看赵某2没有扶其起来的意思就自己手撑着地跪在地上,赵某2又打电话说不用过来了。接着赵某2又说:“我把你妹打残了,你们往银川走。”刘某1就想赵某2肯定又给其哥哥打电话或发微信了。之后刘某1站起来到厨房喝水,感到特别伤心和愤怒,就想拿刀把赵某2捅死,再用刀把自己捅死。刘某1从橱柜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趁赵某2站在进门口不注意时,向赵某2肚子捅了一刀,赵某2一脚将刘某1踹开,打开家门就往外跑,边跑边喊“救命”。刘某1继续追赶,边追边喊“今天要死咱就一起死!”,追到小区北门口期间有群众阻拦和劝阻,刘某1不顾劝阻,继续持刀扑向受伤的赵某2,追了两三分钟后赵某2直接躺在了路中间,刚好一辆出租车过来,有人将赵某2扶上车坐到后排座,刘某1上前拽住司机衣领不让拉赵某2走,后被人拉住,司机强行起步将赵某2拉走。然后刘某1回到公公婆婆家将孩子抱回家,公公婆婆跟随到刘某1家,看到地上有血,询问什么情况,刘某1说“去医院看你们儿子去”,刘某1给孩子穿好外套准备去派出所自首,这时警察到达现场将刘某1带走。
被告人刘某1辨认出被其用刀捅伤的赵某2,指认出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小区11-4-501室入户门处就是其捅伤赵某2的地点。
27.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23分许被害人赵某2给刘坤汉发语音微信称:我把你妹杀了,往银川走;我把妹妹打残废了,在银川这边,我已经报案,你过来处理一下;赵安琪感冒发烧,快点来,我把赵安琪安排到医院了。
28.“110”案件信息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12日、12月28日,2018年1月13日、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1拨打“110”报警,称被其丈夫赵某2殴打。2017年1月12日要求登记备案,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出警到达现场,2019年1月7日刘某1称不需要处理。
30.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4月20日21时许,群众报案称有人持刀伤人,民警赶到现场。2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刘某1传唤到兴庆区公安分局接受讯问。
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1出生于1992年3月21日,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赵某2的父亲赵某1、母亲朱某1对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刘某1从轻、减轻处罚。
32.银川国龙医院门诊处方清单,证实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赵某2在银川国龙医院抢救花费1628.47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1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刘某1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准备到派出所自首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1供述其准备去投案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投案行为,且关于准备投案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刘某1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1虽未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被告人刘某1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应按照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予以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1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刘某1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抢救被害人赵某2所支付的医疗费1628.47元;处理被害人赵某2丧葬事宜产生的丧葬费409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虽未提供证据,结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44600.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2034年4月20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刘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600.47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周宁林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铧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