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根发,男,194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裙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戴国清。
被告:海隆石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涛。
原告刘根发与被告上海绿裙园艺有限公司、海隆石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根发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已与被告上海绿裙园艺有限公司、海隆石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根发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根发负担。
审判员:于 静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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