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根宝,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召弟,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冬青,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燕,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刘根宝与被告刘冬青、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刘根宝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并以其与二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并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根宝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黄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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