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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根林、曹慧芬与俞娟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宝,男。
  原告刘某某、曹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第三人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刘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刘某某、曹某某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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