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宝,男。
原告刘某某、曹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第三人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刘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刘某某、曹某某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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