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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某与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公共道路妨碍通告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 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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