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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龙与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王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桂龙,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荣,总经理。
  被告:王晓荣,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男。
  原告刘桂龙与被告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王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桂龙于2020年4月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龙负担。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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