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敏晖,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XX号XX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归。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蓉。
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某某公司、第三人深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需要,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朱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