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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与上海聚寓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敏晖,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XX号XX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归。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蓉。
  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某某公司、第三人深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需要,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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