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梦兰申请赔偿决定书

2021-07-09 独角龙 评论0

赔偿请求人:刘梦兰,男,1937年4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赔偿请求人刘梦兰于2017年1月3日以二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刘梦兰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09)甘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刘梦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刘梦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337.2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请求人刘梦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大刑二终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生效裁定维持了赔偿请求人刘梦兰的有罪判决,刘梦兰称本案业经再审,但未能提供再审改判无罪之证明,因此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条件,本院对该赔偿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刘梦兰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