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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欣欣,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惠,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雯,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成,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欣与被告任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欣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欣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欣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欣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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