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武新,男,1961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陕西中心(以下简称救援陕西中心)法定代表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援公司)实际控制人。住西安市长安区清凉山庄小区3号楼1单元301室。2012年12月11日被抓获,2012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刘武新家中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兴茂,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庆阳,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武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武新及其辩护人张兴茂、朱庆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8日,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与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签订《合作建立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协议书》,约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配合榆林市政府,由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委托其下属的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示范基地建设和运营所需人力资源配置等工作。
2009年8月17日,长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在明知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委托其下属的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示范基地建设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刘武新以救援陕西中心筹备组的名义委托长天公司负责在救援陕西中心辖区内建立空中紧急救援应急体系工作。2009年9月6日,王某丙以在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乡纳林沟村建设神木紧急救援直升飞机机场可以采挖地下煤炭资源获得高额利润为由,与姜继光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此后,王某丙以建设机场设计费、公关活动费等名义骗取姜继光等人716.04万元。
2010年,被告人刘武新在获知王某丙涉案后,仍与聚财源公司的股东王某甲等人商议建立机场事宜,先以办理机场前期手续的名义骗取聚财源公司170万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刘武新又以在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建立神木救援机场为名,与聚财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该公司1500万元。
2011年,被害人王某丁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武新,刘武新以在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建立神木救援机场需要土方施工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丁合同保证金300万元。
被告人刘武新将骗取聚财源公司和王某丁的1970万元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对外投资等活动,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甲(聚财源公司的股东)的报案材料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情况说明及救援陕西中心给王某丁出具的权宜告知书、银行进账单证明,被告人刘武新称神木县建紧急救援机场,土方量很大,承诺要把神木救援机场的土方工程交给他,他就支付给刘武新300万元保证金。开始说2012年3月份动工,后来这个工程一直没有动工,他交给刘武新的300万元保证金也没退还。
3、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11日晚,该局民警发现入住东方新天地宾馆507房间的刘武新系网上通缉的追逃人员,遂将其抓获。
4、投资协议意向书、补充意向书、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协议”的协议证明,2010年10月11日,救援陕西中心(甲方)和聚财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为了落实救援陕西中心紧急救援基地建设的计划,就共同投资拟在神木县建设救援陕西中心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具体地址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建设该项目。救援陕西中心的紧急救援示范基地项目占地压覆部分煤炭资源,在建设该项目时要开发利用,弥补费用缺口。救援陕西中心负责办理项目有关批复文件,聚财源公司负责筹资建设。乙方以借款的方式,借给甲方前期所需资金,以作甲方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费用。若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甲方办好该项目相关手续,同时准备开工条件时,此项目借款转为乙方股金。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甲方未办理好相关手续,根据情况可以顺延一段时间。乙方借款以财务收据为准,如出现意外情况,此项目不予批复建设,甲方应全部退还给乙方借款。2011年1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意向书,约定因种种原因上报给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的文件尚未批复。经双方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顺延到2011年4月15日。2011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此项目的立项手续,办理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煤炭开挖等批准文件;甲方负责办理建设该项目所涉及的各级政府的相关批复手续。乙方提供该项目前期所需全部资金,该资金用于包括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所有开支和实际支出费用,提供机场项目的建设资金,从开采煤炭所换取的资金中提取。该机场建设规模按甲方的要求具备:紧急救援中心的办公楼、机务楼、招待所、员工宿舍、培训中心楼等。该建设资金初步估算为一亿元人民币,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双方合作项目的地址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共占地2104亩。甲方在2011年7月底完成该项目所需省发改委及神华集团的批复,办妥政府部门同意煤炭开采的手续,达到煤炭开采的目的。机场在建设阶段开采基地覆盖煤炭资源所换回的资金,除去机场建设费用及前期投资全部费用的净利润,甲方享有20%,乙方享有80%。机场建设完成后的经营阶段,甲方享有70%的股份,乙方享有30%的股份,具体事项等机场进入运营阶段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确认。若因国家政策限制或政府批准受阻,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约定义务,致使此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本协议自行终止。同时甲方同意与乙方进行确认具体数额后在一个月内退还乙方此前的所有投资款项。2011年10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的协议,约定双方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协议正式终止,聚财源公司前期投资的款项总计1670万元,目前救援陕西中心无法退还,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计息时间从汇款之日计算,直至归还所有本金。
5、银行汇款凭证、借据证明,被告人刘武新及其国援公司先后共收到王某甲1670万元。
6、榆林市人民政府与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于2008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建立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协议书》证明,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配合榆林市政府,全力支持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建设,并委托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7、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2005年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救援陕西中心原名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陕西分中心,现已经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陕西省的独立法人单位。该陕西中心与国家中心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陕西中心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与其是业务指导关系。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是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与其他企业合办的公司,同救援陕西中心下属的国援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008年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与榆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建立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协议书》,明确规定该项目由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承办,从没有授权救援陕西中心及其国援公司参与榆林市的项目。综上,救援陕西中心及其国援公司从事的榆林市航空救援基地项目及其他各种名目的经济活动,均未得到民政部的授权。救援陕西中心及其国援公司对其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的所有问题应当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8、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关于同意成立救援陕西中心的函、救援陕西分中心筹备组与国援公司合作协议书。
9、救援陕西分中心给长天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证明,2009年8月17日,救援陕西分中心根据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关于建立我国紧急救援应急系统的指示精神,落实陕西分中心2010年度工作任务,授予长天公司:(1)负责陕西分公司辖区内建立空中紧急救援应急体系的工作。进行紧急救援机场的选址、布局、申报、立项、建设工作;选购适用于航空紧急救援作业的直升机与救援器材;聘任与培训从事航空作业的空、地勤人员;(2)配合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与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建设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榆政函(2008)106号)项目落实,代表分中心与榆林市政府副市长、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万恒联络,负责应急救援示范基地建设的前期协调和推进工作,以期尽快完成合作平台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0、救援陕西中心事业单位登记资料证明,救援陕西中心成立于2012年2月1日,开办资金500万元,自收自支,法定代表人刘武新,举办单位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11、工商注册资料证明,国援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注册资金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尹战奎。股东有尹战奎、刘武新、粘蓓、朱国助、冉从权等五人。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开展紧急救援技术服务咨询。
12、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陕铭鉴字(2013)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陕铭函字2013【006】号说明证明,(1)救援陕西中心2007年-2009年资金来源全部为刘武新借款,全部为现金借入,资金是否真实投入公司无法确定,流出的大额资金的真实性有待商榷;(2)救援陕西中心2010年-2012年资金来源主要为收取其他给付的项目保证金,未见到正常业务收入。其资金流向,主要为给国援借款或代国援公司付款。转入徐小平个人账户的435万元,经委托方查证,为购房款。另有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的费用性支出;(3)国援公司2010年8月至2012年资金来源为救援陕西中心借款及工程保证金,未见到正常业务收入。资金流向,主要为付给土地补偿费、土地挂牌费、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另有部分用于公司费用性开支。显示目前中心账目上基本没有钱了。情况说明材料证明:(1)在聚财源公司2010年10月11日给救援陕西中心转入1000万元之前,救援陕西中心账簿中反映货币资金余额仅为88543.15元;(2)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除聚财源公司转入的款项外,救援陕西中心未见有大额资金流入,仅有少量利息收入;(3)救援陕西中心在收到聚财源公司转入的1000万元后,于2010年11月3日将300万元转回至聚财源公司,2010年11月29日聚财源公司又转入救援陕西中心800万元,截至2010年11月29日,聚财源公司共计转给救援陕西中心1500万元;(4)救援陕西中心先后向国援公司转款1040万元,转款给徐小平个人共计435万元,转出款项共计1475万元。
13、银行查询资料证明,国援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61×××01账户余额为0;救援陕西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的61×××05账户截至2013年10月16日余额为1707.74元。
14、房地产买卖契约、刘华洋房权证证明,被告人刘武新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了房产。
15、救援陕西中心与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协议证明,2010年5月8日,救援陕西中心与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租赁该村2077.114亩土地的租赁协议,租赁时间自2010年5月8日至2060年5月7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代表签字的人是张某,救援陕西中心代表签字的人是王某甲。
16、证人张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武新的供述证明,张某、王某甲、刘武新三人均否认签过上述土地租赁协议。
17、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文)字(2013)131号鉴定文书证明,救援陕西中心与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甲方“张某”的签名与张某、王某甲、刘武新三人的字迹不同一。
18、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神木通用机场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证明,榆林市发改委于2012年2月13日向该委报文提出,神木县政府拟在其境内建设通用机场,请求该委支持开展前期工作,由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牵头成立的神木通用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推进主体。该委于2月21日回文同意榆林市开展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后批复项目。目前该项目还在论证阶段,尚不具备批复条件,日常是榆林市发改委和神木县招商局工作人员和该委对接协调推进项目,未见其他工作人员。另外,该机场不是专用救援机场,也未见到其他个人与单位关于建设神木通用机场的报文和申请。
19、神木县招商服务局出具的材料证明,神木通用机场项目是该县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县政府主导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县招商服务局负责。目前,神木通用机场项目正在进行项目选址报告及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等前期工作,机场初步选址位于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并未在大柳塔镇选址,县政府也从未与任何企业签订机场建设合作协议。
20、神华集团的复函证明,神华集团出具的中国神华函(2010)5号、6号复函均拒绝救援陕西中心在其矿区内建设神木直升飞机基地。
2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刘武新与王某丙的长天公司闹翻了,就找他合作机场项目。刘武新当时拿了一个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协议书的复印件,称自己具体办理这个基地的手续,协议书上写的是榆林市政府和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的合作项目,他就相信了。2010年10月11日,他和刘武新签订了投资意向书,并于当月11号、29号分别给刘武新救援陕西中心的账上打了1000万元和800万元。刘武新还以私人名义向他借款170万元,说是审批神木救援机场的活动经费,后来这170万元也算成投资。钱到账后,刘武新让他一起去北京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办理正式手续,去了三四次,花了70多万元,最终一张正式文件也没拿到。他让刘武新按合同退投资款,刘武新给他退了300万元。到2010年12月31日,按协议约定,刘武新办不了正式批文,就应该给他退回1800万元投资款,但刘武新说已经把款打到神华集团顾问卢思彻的账上,没办法退。刘武新称是委托卢思彻找神华集团董事长张西武办理大柳塔镇贾家畔村的租地问题,因为这块地是神华集团的地。后来刘武新说不用找卢思彻了,钱能要回来,可以通过陕西省发改委向民政部救援中心报项目。当时说报项目必须有土地租赁协议,于是刘武新在办公室打印了一份租地协议,盖上救援陕西中心的公章,让他签了个名,说是以他的名义代替救援陕西中心和当地农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当时救援陕西中心产业处的秦某和呼健都在场。他签完那份协议就放在刘武新办公室了,当时只是一份空白协议,没有张某的签字盖章,也没有签字时间。他去过一次贾家畔村,是刘武新让他先去了解一下情况,当时他和乔战明去的,乔战明认识贾家畔村的一个村民,让这个人去大队干部那儿了解一下情况,反馈的信息是如果不交钱,租地是没法谈的。他们回来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刘武新,刘武新说先拟定个协议,用来报项目,等项目批下来,再通过政府征地,这样才有他在空白租地协议上签字的事。他没见过张某,也不知道后来是怎么签字的。他后来通过朋友去发改委询问此事,对方称确实有人报过材料,但发改委绝对不会批这种项目。他对刘武新再三追问,刘武新说一部分钱投到铜川工地了,其余的就不说了。
后来,刘武新一直以报批手续为由拒绝还钱,他们说不还钱就报警,刘武新就给他们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承诺给3分钱的利息。他们一再催刘武新还款,刘武新又借口说神华集团的条件不成熟,拖延还款。当时刘武新让他打钱的理由是要把钱给神华集团,因为那块地是神华集团的煤矿,要在那块地上建机场要神华集团同意,办这件事最少要2000万元的费用。后来经他们商量,刘武新说1500万元也可以办下来,得把钱打到神华集团顾问卢思彻的账上,让卢思彻去找神华集团的老总张西武,他们就把钱打到刘武新账上。第三天,刘武新说钱已经打到顾思彻账上了,让他陪着上北京去见卢思彻,结果去了后没见到一个人。刘武新说要陪卢思彻和张西武去张的老家通辽,他呆在宾馆十几天,刘武新回来后说卢和张已经同意了,就等神华集团老总把批文给他们发过来。回来后,他多次催促刘武新,刘武新以种种借口推脱,到2011年4月,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仍说马上办下来。
刘武新一口咬定钱打给神华集团了,他们与刘武新签署了一份解除“合作协议”的协议后,再向刘武新追要投资款时,刘武新说钱都花到机场项目里了。于是他们把刘武新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刘武新的法律顾问当庭否认刘武新在协议里的补偿承诺,并称任何利息也不承担,并在法庭上拿出那份租地协议反告他们骗了刘武新。经法庭调解无果,他们股东也得知这个神木项目和刘武新无任何关系,就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22、证人赵某(聚财源公司的股东)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王某甲说陕西救援中心手中有一个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机场项目,是和榆林市政府签订的化工示范救援基地,并可以开发机场下的煤矿,找投资合伙人,共建这个项目,一切手续由陕西救援中心主任刘武新包办。他们6个股东筹集了1800万元,由王某甲牵头和刘武新签了投资协议书。王某甲以私人借款的方式给刘武新打去170万元作为先期费用去办理神华集团的相关批文手续。后来,王某甲又把1800万元打到救援陕西中心账上,刘武新说已经与神华集团说好了,要提前打去资源开发费,就等神华集团那边的正式批复。证人赵某的其余证言与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23、证人呼建的(聚财源公司的股东)证言证明,2011年4月,神木县救援机场项目什么手续也没办,他们几个股东到救援陕西中心找刘武新要他们的投资款。刘武新说可以通过陕西省发改委办理相关手续,还说租块土地重新立个机场项目,最多两三个月手续就能办下来,如果再办不下来,就退回他们投资款。当时王某甲觉得再等两个月也行,就在刘武新提供的租地协议上签了字,刘武新说这个协议是给发改委报项目用的,具体租哪里的地他不太清楚,后来才听王某甲说那份协议是刘武新为拖延还款设的圈套。2011年7月,救援陕西中心什么手续也没办下来,他们就让王某甲去催问,王某甲说可能上当了,因为王某甲听一个朋友说,租赁的地不可能正式立项。
24、证人呼爱堂(聚财源公司的股东)的证言能与上述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
25、证人王某乙(曾任救援陕西中心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刘武新的两个公司独立核算,一套财务人员,当时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就有一辆旧奔驰车,挂在尹战奎名下,账上没有什么钱,公司都是刘武新说了算。公司的出纳是刘武新的妹妹刘丽,他到公司时,公司账目混乱,一切都是由刘武新说了就去办,平时的资金流动,只要刘武新和会计刘某甲一说,由刘丽去办理就行了,他的财务总监职务就是个摆设。2012年元月,公司搬到西门外鑫盛大厦三楼,他听说王某甲那笔钱到账后,刘武新用那笔钱买了一处房产,在刘武新儿子名下。公司没有什么实际业务,有一个榆林的示范基地项目,但他从文件上看,这个项目应该和救援陕西中心没有关系,因为这个项目在和榆林市政府的协议书上,明确写明是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下辖的中援公司的项目,而且在签约仪式上也没有国援公司的人参加。但刘武新在陕北就用这个项目和别人签约,先是和王某甲等人以合作此项目为名,收取对方资金1700余万元,后来又以项目土方工程转包为名收取一个叫王某丁的建筑商300万元。公司还有一个铜川的房地产项目,刘武新和铜川新区正阳路的新城村签订了一个联建协议,目前有两家开发商进驻工地,一家是古都公司,一家是中建七局,这两家公司都是垫资进入工地。由于手续及合同等问题,工地一直是时建时停,也拖欠了不少工程款。
26、证人刘某甲(救援陕西中心员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她到救援陕西中心从事会计工作,2012年12月离开。该公司几乎没有业务收入,钱都是刘武新筹集来的,公司财务上是刘武新“一支笔”审批。主要的进账有王某甲打到分中心账上的1800多万元,王某丁打来的300万元,还有古都公司打来的100万元。2012年11月份财务账上已经没有钱了。刘武新买办公楼的钱是从中心账上出的,卖房的人叫徐小平,房款大概是400多万元,后来装修费用是从国援公司账上支出的,大概有100多万元。国援公司只有一个铜川城中村改造项目,也没有什么收入,主要进账是工程队的保证金。中心以前的账务比较乱,也不规范,她接手以后才开始建国援公司的账务。以前只有一些收据和白条,少量的发票,她只能根据这些发票、白条、收据建账,按照正规的财务制度这些是不应该报账的,至于其真实性只有报账的人知道。她接管中心的账务后,实际借款也就是欠刘武新28万余元。从2010年5月到12月成蕾当会计期间,借刘武新的款项为70余万元,至于其余的1100余万元,是会计吴明亮做的账,她不太清楚。她只是看到买三辆车就花了200万元,但凭证中没有购车发票和相关手续,许多款项都是以这种方式走账的,没有任何凭证明细。刘武新在铜川办理土地证时先以国援公司名义交了800万元,后来要办临时土地证,还需要800万元,刘武新就把公司办公的鑫盛大厦三层房产做抵押从东亚银行贷款了800万元。
2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三四月份,他和刘武新合作神木县救援机场项目。当时他得知民政部和榆林市政府合作,在榆林要建立一个能源化工救援基地项目。他听朋友讲,刘武新是救援陕西中心主任,就主动找到刘武新打算共同做这件事。刘武新很感兴趣,但刘武新不懂如何操作,就让他具体来办这个事。他得到榆林化工救援基地这个项目的信息以后,他北京的朋友给他提供了榆林化工基地项目的复印件,他根据复印件的内容,给刘武新提供了一个可行性报告,主要是在化工救援基地的框架下,建立一个神木救援航空基地。刘武新答应跟他合作,当时的合作方式是以救援陕西中心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由他的长天公司具体实施这个项目。后来刘武新以救援陕西中心的名义给他下了授权书,让他来具体操作这个项目,刘武新承诺不插手这事。但到2010年4月份他和刘武新去了一趟榆林后,刘武新得知这个项目中有煤田等潜在利益,回西安后就提出成立公司并要求控股,他也同意刘武新当法定代表人,但有一个条件是刘武新应注入100万元。但刘武新在办理手续时提出,让他出这100万元,后来就没有谈妥,双方就分手了。他主要是和神木县政府协调这个项目,刘武新一直没有参与,所以在刘武新手里除了他提供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没有任何原件。他们分开以后,刘武新在网页上公示了这个项目,他还去质问过刘武新,刘武新说是协助民政部做这个项目,他知道刘武新已经插手,刘武新给他讲的是假话。
28、证人秦某(救援陕西中心产业处处长)的证言证明,救援陕西中心没有什么项目,和国援公司是合作关系,救援陕西中心不能搞经营,国援公司可以从事经营,两个公司财务上独立核算。国援公司在铜川搞了一处地产项目,目前在投入阶段,没有什么收入。救援陕西中心的救援机场项目就是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和榆林市政府合作的化工基地项目,也是和王某甲聚财源公司合作的那个项目。因为该项目用地是神华集团的煤田,没有神华集团的同意和批文,是不能动的。他和刘武新拿着神华集团给王某丙的复函去过神华集团,复函的内容大概是说中鸡镇是神华集团的主采区,不适合建设救援机场。去的前一天通过人找过神华集团的顾问卢思彻,他们去的时候卢思彻去巴西了,没见到卢思彻本人,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他们问了复函的情况,还问了一下建救援机场的事,对方说这事基本没有可能,即便是用神华集团的边角地,也得有省上相关部门的正式批文,才有可能协商,如果没有政府正式批复,是不可能同意任何项目占用他们神华集团煤田的。他们在陕北的这个项目没有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正式批文,也没有省上的正式批文。神木县救援机场这件事前期是王某丙做的,具体有什么情况他不清楚,他接手后才开始慢慢了解这个项目,知道这个项目要通过发改委立项,立项后还要经过北京军区、兰州军区等部门批准,然后再和当地县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办理一些诸如勘探、征地等相关项目的批复。他们选址大柳塔镇后,没有向发改委及当地政府部门递交立项报告,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复,只有一些前期工作的回函,还都是王某丙跑中鸡镇时的回复。
铜川的项目前期他知道,后期的情况不太清楚,前期征地三十亩,加上村里未征用的共计四十亩,分别由古都公司、中建七局、秦婺公司三家公司介入。因资金紧张工程款难以连续,就和秦婺公司合作,由秦婺公司出资支付建筑工程款,国援公司负责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刘武新被刑事拘留后,秦婺公司到中心谈起此事,他在接待时才知道,项目以4000万元卖给秦婺公司。当时秦婺公司提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土地面积是四十亩,因为有十亩土地没有办理招拍挂手续,无土地证,秦婺公司要求中心把原来的4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如果中心能办下那十亩的土地证,就按原合同支付,如果办不了,由他们办理就必须扣除那十亩地的招拍挂办证费用。他们当时提出可减600万元,但对方没有同意,这件事就挂了起来。目前,中建七局的工程款由秦婺公司支付,古都公司的工程款一直挂着,因为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字没有达成共识,秦婺公司只承认现有工程造价款项,而古都公司要求现有工程款项和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同支付,这件事就僵住了。
2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7日,她和刘武新签订了一份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房地产买卖契约,该房产权是她姐徐小平的,她只是代签了一份交易合同,合同上写的李沪东是她丈夫。合同签订前对方先交付了35万元订金,后来刘武新就又给她姐徐小平补交了余款400万元。合同上290万元不是实际交易金额,是为了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拟定了一个金额,实际交易金额是435万元。
30、证人刘某乙(刘武新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她父亲尹战奎是国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不太参与公司的管理。
31、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冻结土地证及房产的函证明,公安机关将国援公司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的土地证号为铜建国用(2013)第新27号的土地予以冻结,该地地号为:XQ-02-(9)-73,图号为:64.80-87.50,使用面积为20000㎡;公安机关还将被告人刘武新之子刘华洋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75108020-28-1-10301房产予以冻结。
3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二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刑二终第00017号刑事裁定书证明了王某丙等人的判刑情况。
33、国援公司与古都公司、中建七局、秦婺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款清单、工程款催款报告、付款凭证、情况说明及证人刘某丙、刘某丁、薛某、雍某的证言证明了国援公司名下的鸿易庄园项目相关情况。
34、被告人刘武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7年4月,救援国家中心成立了一个联络部,主要作用是在全国各省成立救援分中心,当时给他和曹子海发了函,让他俩负责筹建陕西分中心。2010年初,陕西分中心成立。这个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是在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是开展紧急救援服务,促进紧急救援体系建设,优化整合紧急救援资源,开展紧急救援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相关数据库建设与业务培训,组织参加与国内外紧急救援事业合作交流。单位业务的运行方式是自收自支,开办经费是500万元。他们成立时一次性给国家中心交了100万元筹备金,成为独立事业法人,和国家中心没有行政领导关系,只存在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2008年,国家中心和榆林市政府签订建立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当时救援陕西中心还没有成立,他没有参与这件事。2009年初,在成都开一个救援工作会议,张群生总干事才提出让他们单位积极参与,搞好配合这件事情。国援公司是他成立的一个实业公司,主要用来开发实体经济,支撑救援陕西中心。救援陕西中心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是不能进行实体经营,只能从事一些公益性事业,所以才成立了国援公司。两个公司各自独立核算,但是一套财务管理人员,财务都由他签字批准生效。国援公司除了粘蓓出资3万元,朱国助出资6万元,其余的人没有出资,注册的资金是由他一人出的,目前公司的股东就是他和尹战奎、冉从权三人。
2010年二三月份,王某甲来找他问紧急救援机场项目,他此前曾经给王某丙一份委托书,让王某丙来跑这个项目。他和王某甲的聚财源公司合作的项目是神木机场项目,主要是要用神华集团的地,而地下是神华集团的煤矿,王某甲的目的是想开发地下的煤矿。他们签有投资协议,当时合作的方式是由王某甲出资4000万元,由他来办理机场建设的相关手续,这个项目的名称就叫神木紧急救援机场。协议签订后,王某甲先给救援陕西中心打了800万元,后又要回去300万元,再以后又打来1000万元,共计有1500万元。这些钱在神木机场项目上用去几百万元,其余的用到铜川工地上。
神木机场项目是由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筹备的,当时是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和中援公司做这个项目,但是没有做下去,就提出让救援陕西中心运作这件事。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没有给他授权书,但救援陕西中心此前参与了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的课题项目,这个项目国家中心曾在会上说过给他们,因为人事变动,他没有拿到批文。他们多次去榆林市政府和神木县谈有关机场的事。他和王某甲、秦某一起去过北京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是找神华集团和发改委。他们找到神华集团顾问卢思彻的内弟张明新,主要是让神华集团认可他们在那建机场同时开采边角地带的煤矿,张明新说给卢思彻说过了,但没有明确消息。后来他和秦某跑这件事时,神华集团的一个处长说,机场在主采区,是不可能同意的,后来选的边角地,是王某甲找的。王某甲把1800万元打到救援陕西中心账上后,他没有提出要给神华集团交资源开发费的事,也没给神华集团打现金,钱就放在他们账上。最初,是王某丙要求与他们合作这个项目,双方写了一份合作协议,最后也没签订。因为王某丙以前搞过机场项目,他觉得王某丙是内行,就给王某丙写了一份授权书,让王某丙先运作相关部门的工作。后来有人告到国家中心,他才知道王某丙骗了别人好多钱。他让公司发文和王某丙解除合作关系,王某丙声称自己干的这些事和中心没有关系。他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环城西路鑫盛大厦三楼,这个房子是他用自己的钱购置在他儿子名下。他把王某丁打给他的300万元定金用到铜川工地上,王某丁向他要过钱,他说公司现在拿不出钱来,可以给王某丁利息,并给王某丁写了一份文字性东西。当时他这边要给省发改委报机场批文,必须要有具体的土地面积,他催王某甲尽快办租地事宜,王某甲给他出了一份租地协议,上面有村上及村领导的签字盖章,拿过来以后他们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后来王某甲才告诉他章子是伪造的,他让人去了解,村里人说根本没租过那块地。
铜川的项目是国援公司名下的鸿易庄园项目,这是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和铜川新区新城村签订的合作项目,当时他给村里的账户上打了500万元。按协议规定由村里办齐五证,但村里没办下来,后来他自己把土地证办了下来,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这个项目是通过铜川新区招拍挂商品用地,从政府手中总共花了1600多万元拍来的,目前开发的是商品楼,中建七局已建好了三栋,还有一栋建到三层停工,是古都公司建的。因为古都公司和监理发生纠纷,同时工程质量也有问题,他们就让古都公司停工了。目前他在铜川的项目上大概投了1800多万元,后来因为王某甲向他要在陕北的投资,他就把工地卖给了秦婺公司。当时协议约定他把项目给对方,对方支付给他们400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并没有按约定支付钱,因为按合同约定,由他们把项目五证办全,目前他们只有土地证,所以对方没有把钱全部支付给他。合同约定从签订之日起,项目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以前没有处理的债权债务都是由秦婺公司处理。目前他们欠中建七局的工程款,古建公司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19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武新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武新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武新虚构项目,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该事实有报案材料、投资协议意向书、补充意向书、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协议”的协议、银行汇款凭证、借据、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证明、神华集团出具的证明材料、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木通用机场项目出具的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甲、秦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武新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武新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武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冻结在案的赃物(详见附后清单)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由公安机关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加亮 审 判 员 李景民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书记员:何培 冻结财产清单 1、西安市公安局冻结的陕西国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的土地证号为铜建国用(2013)第新27号的土地,地号:XQ-02-(9)-73,图号:64.80-87.50,使用面积为20000㎡。 2、西安市公安局冻结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刘华洋名下房产证号为1075108020-28-1-10301房产一套,该房产建筑面积为8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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