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新安县**乡**村**组。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判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刘毅在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北角,趁王某某趴在电动车上睡着时,将王某某斜跨在身上的斜跨包内的钱包及包内现金185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毅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毅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