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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利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永利
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刘永利,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农民。
原告刘永利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园、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为原告刘永利出具欠条,欠款事实清楚,因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辩称已归还原告欠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且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故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被告以原告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利息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永利欠款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为原告刘永利出具欠条,欠款事实清楚,因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辩称已归还原告欠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且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故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被告以原告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利息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永利欠款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乔俊明
审判员:韩海霞

书记员:刘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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