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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学院路蓝天楼锅炉房西侧。
负责人:张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月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共计51703.31元;2、由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0日,案外人祁明驾驶原告刘某某名下冀B×××××号车辆行驶至唐某市××新区××铁路桥下发生水淹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已经第一时间报险。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为50247元、鉴定费1456.31元,共计51703.31元。因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无故拒不赔偿,原告刘某某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案外人祁明驾驶冀B×××××号车辆行驶至唐某市××新区××铁路桥下时发生水淹事故,致车辆受损,事发生后,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经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公估报告》,确定冀B×××××号车辆估损金额为50247元。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提交未加盖公章的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主张该车损失应为3374元,并申请重新鉴定。冀B×××××号车辆损失进入重新鉴定程序后,原告刘某某表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供冀B×××××号车辆,并同意承担无法提供该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经鉴定机构联系,其又主张该车已经出售,导致重新鉴定未果。原告刘某某另主张公估费1456.31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冀B×××××号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被投保了保险,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付该车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原告刘某某对冀B×××××号车辆损失虽然提供了《公估报告》,但其单方委托,且鉴定数额与保险公司主张的数额差距较大,故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该车损失的依据。冀B×××××号车辆损失进入重新鉴定程序后,原告刘某某无法向鉴定机构提供该车,致使鉴定未果,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虽主张该车损失应为3374元,但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亦不能作为认定该车损失的依据。因无法确定冀B×××××号车辆的合理损失,故对原告刘某某主张的车辆损失50247元、公估费1456.31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3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艳

书记员: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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